于都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短期培训、进修等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短期培训和进修学习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规范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及进修的管理,特修订如下规定。
(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的规定
1、必须符合的条件:
⑴各级专业学会理事(委员)必须参加的理事会议;
⑵各级专业学会成立或换届大会被推荐的理事或委员候选人;
⑶学术会议必须由一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等)主办,并盖有一级学会学术会务部专用章或经一级学会批准的本省、本市各专科分会主办的学术年会,并盖有本省本市专科分会专用章;
⑷必须是学术会议确定的大会宣读论文的第一作者;
⑸同一学术会议,只限派一人参加(在赣州市召开的会议可适当放宽);
⑹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应以不影响正常医疗工作为前提,所参加的学术会议内容必须和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⑺正高职称者每年参加学术会议不超过三次,副高职称者每年参加学术会议不超过两次,中级职称者每年限参加一次会议(原则上在市内,科主任可适当放宽),在本市举行的学术会议可适当放宽;
⑻境外召开的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参加。
2、审批程序
申请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必须持会议正式通知书和参会论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后,科主任及赴省外参加学术会议须报院长批准同意,由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参会。
3、会后管理
⑴各级学术会议参加者返院后,应及时向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报告会议简况、有关技术信息或本专业发展动态,有条件者应根据所获信息积极引进新的实用技术。
⑵参加会议带回的学术论文汇编及有关资料应上交科室统一保存,供大家学习,以利共同提高。
⑶连续三年参加过学术会议,既没有论文又未引进新技术项目的,从第四年开始限制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二)外出短期学习的规定
1、参加各种短期学习或学习班(时间在三个月内),应根据本院业务工作需要和专科建设发展需要,本着急需、实用、创新、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密切结合科室本年度的发展规划有目的的选送。
2、参加短期学习的选派对象原则上以中级职称以上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为主,涉及科研课题、攻关项目的人员可优先安排。
3、同一内容的学习班只限派一人参加。但内容涉及多个学科,且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多个学科协同方可开展工作的新技术学习,可酌情增派人员参加。
4、选派人员外出学习首先应由科室提出计划报告,经分管副院长审签并报院办公会讨论同意,由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参加。
5、外出学习人员返院后,在半年内必须就拟定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及时向科主任、医务科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写出此项新技术的设计方案、进度计划、工作措施,由医务科考核存档。
(三)外出进修的规定
1、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必须是本院的正式职工(含内聘人员),政治思想好,工作表现好,原则上在本院工作满三年以上。
2、科室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进修计划报告,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于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上交医务科,报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医务科根据医院决定,通知各科室第二年外出进修名单后,有关人员方可办理进修的有关事宜。
3、医务人员接到进修通知后,由本人持通知书到医务科办理进修手续。
4、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前,须向医院签订《医务人员进修合同书》。
5、进修人员返院后及时向科主任、医务科及分管副院长汇报,在半年内必须拟定开展新技术项目,并以书面形式写出进修学习体会和拟开展新技术项目报告交科主任,由医务科考核存档(对初次进修的人员主要考核常见病多发病的独立诊治能力)。
(四)硕士生委托培养规定
1、必须符合的条件:本院在编在岗职工。
2、审批程序:必须持正式录取通知书,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副院长审签,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医务科备案。
3、不脱产学习要利用业余和休息时间进行,需要占用上班时间的,必须提前一周办好请假手续,待遇按医院短期培训规定执行,工资、绩效工资全发,各项补助按医院进修人员规定执行。
4、学习费用由医院支付,限三年期,超过三年期的学习费用及其他费用自理,且假期按事假处理。
5、取得硕士学位后须在医院工作满5年,提前离开医院的,医院将追回付给学员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金、失业风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补助,并按每年10000元的标准向学员追收服务剩余年限的违约金,如造成医院其他损失,学员还应予赔偿。
6、学员不再享受医院当年人才引进或人才补充的相关待遇。
7、 学员每学期要向原科室和医务科提交一份学习情况汇报。
8、学员因故延迟毕业的,应提前3个月向医院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期限一年。如学员四年未能毕业,学费、绩效工资(脱产学习期间)及各种补助应予退回医院。
9、学员学习期间的学费、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费,全以报帐的方式支付。
(五)其他规定
所有外出学习、进修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遵守学习培训纪律,不得假借学习、培训之名行旅游之实,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刘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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