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护士条例》 全面履行护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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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2日国际护士节是《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纪念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纪念5•12国际护士节暨《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

护理部要求广大护士要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要按照《护士条例》、《护士守则》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专业水平,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注重护理专业内涵,拓展护理服务外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护士条例》共六章35条,现将其核心内容之一第三章护士权利和义务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

第一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二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四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七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八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