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为促进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活动,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5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一)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目的是使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医学科学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二、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科教科科长担任,成员为医务科科长、护理部主任、药剂科科长、人事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各医疗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教科,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要职责
(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医院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本单位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2.建立并保存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档案。
3.管理医院组织的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审核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材料并进行登记。
5.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各科室继教负责人主要职责:
1.制定本科室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2.做好相关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
3.组织本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认真考核,定期审核并登记并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内容与方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可登录河南专技在线进行网络学习。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方式获得学分。
(三)医院鼓励科室开展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教学查房等学习活动;鼓励学科和个人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专业技术人员经医院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五、管理与服务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医院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岗位不同,参加医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等不同类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公共科目除外),且接受医院约束。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继续医学教育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科教科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五、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管理
(一)为保证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原则上只能参加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及各级地方医学会、医师协会、药学会、护理学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必须盖有相应专业委员会印章。
(二)只能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和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医务人员初级职称原则上参加本市内举办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级职称原则上安排省内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科主任或具高级职称者可安排国内举办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外出参加一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于在省学术团体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者,根据职务适当放宽活动次数。参加省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同一专业不超过2人,省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超过3人;在学会换届选举时可适当增加人数,但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参加各类指令性的学习、培训、开会或相关公务性学术活动,经主管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不计算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次数。
(五)凡是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者,必须事先按程序审批、备案,批准后方可外出。
(六)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得影响医院和科室工作,科室负责人要作好科内工作安排,否则不可外出。
(七)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返院后应及时向科室销假,按时到岗。
(八)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费用均计所在科室支出,但其总费用不得超出年初预算;绕道及超过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九)外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费用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及报销程序执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所有费用自理。
六、继续医学教育奖惩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
(二) 凡借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机之便绕道游玩或无故超期者,其所超时间按旷工处理。
(三) 没有参加或者没有完成当年规定学时的,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优评先。
(四) 必须完成连续五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否则将相应延长晋升时间。
(五) 对当年申报并完成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医院将在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职称评审中予以一定的鼓励加分和奖励。
(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上一篇: 濮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