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0-01-03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70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形式主义顽疾,促进工作提质增效,切实为基层减负,现就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作用
创新继续医学教育手段和方式,加快推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切实为医务人员减负,委托河南省医学会开展本省域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通过办公室(网址:https://www.cma.org.cn/col/col8/index.html)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网址:http://icme.ncme.org.cn)集中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其管理平台(网址:http://hncme.henanyixue.com)发布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务人员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学习平台,当年所获学分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各地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区域准入条件。除国家和河南省公布的培训项目外,各地、各单位不得要求医务人员在指定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获取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需经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学分。
举办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将优质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制作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提交至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采用慕课、微课、远程视频等“互联网+”方式,供医务人员线上学习。加大面向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力度,通过“面授+远程”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教上门”活动,缓解工学矛盾,加大继续医学教育扶贫力度,着力提升当地医疗卫生保障能力。
二、转变管理观念,改革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医务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的Ⅰ类和Ⅱ类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有效。医务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我省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三级医院、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5分,Ⅰ类学分补充Ⅱ类学分上限为7.5分;护理人员按规定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3.5分,Ⅰ类学分补充Ⅱ类学分上限为9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的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8学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4分,Ⅰ类学分补充Ⅱ类学分上限为8.5分;护理人员按规定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3分,Ⅰ类学分补充Ⅱ类学分上限为9.5分。县级医、技、药、疾控、卫生监督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Ⅰ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2.5分,Ⅰ类学分补充Ⅱ类学分上限为10分。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年度达标学分为15分(不区别I、Ⅱ类学分)。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执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提高至每年不超过15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累计6个月及以上进修并考核合格者、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省直医疗单位等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不得限制专业技术人员从医院获取Ⅱ类学分。
从2020年度开始,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由原来的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改为本年度作为计算周期。为了平稳过渡,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2020年度学分计算周期。
三、异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管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未备案的异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在我省举办的Ⅰ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总结、参加学员名册模版(附件)、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省辖市举办的Ⅱ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报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机构。参加异地备案项目的省内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统一由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发放电子学分。
四、落实管理职责,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项目申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公益性,严格规范医药相关企业对学术会议的捐赠资助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将项目转包谋利。对同类别、内容重复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加大整合力度,缩短会期,减轻参会者负担。
附件:学员名册模版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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