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传染病院章程 ]
鹤岗市传染病院章程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鹤岗市传染病院(第二名称:鹤岗市******专科医院)。
第三条 住所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工厂路90号。
第四条 机构类别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经费来源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部分补助、服务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开办资金
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17 万元。
第七条 举办单位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第八条 领导体制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
鹤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宗旨
承担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康复、预防、保健、社会服务的相关工作等。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
坚持维护公益性,承担传染病预防、保健和******。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皮肤科、中医科、传染科、结核病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肿瘤科。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设置形式
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党支部 。
第十四条 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本单位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作用。
第十五条 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一) 按照党章规定,指导医院管理团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三)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四)开展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等。
(五)讨论和决定上级党委重大决策、指示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方案及实施部署。
(七)讨论和决定医院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八)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九)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等。
(十)讨论和决定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战、老干部、知识分子等工作及党的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和决定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和决定应由本支部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
(十三)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四)其他需经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凡须提交党支部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应由职能科室或分管领导事先做好准备(包括不同方案论证,部门协调工作、有关文字材料等),做到有情况,有比较分析,有处理意见。
(二)党支部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三)凡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有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情况,分管领导说明提名任职理由。
(四)党支部成员在讨论问题时,必须集中精力,坚持党性,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要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不同意见的争论。要慎重对待少数人的意见,凡要作出决定的问题,都要实行表决,党支部成员一人一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要把问题议深议透,力求在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认识,避免决策失误,又要避免因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而久议不决,贻误工作时机。
(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党支部会由支部委员负责记录。凡涉及全院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或工作部署,由党办整理会议纪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贯彻(口头或书面),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支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允许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但在行动上和言论上要坚决按支委决议行事,不得在群众中自由散布个人意见,更不允许泄露党委会讨论时的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党务工作机构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务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党组织的经费保障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医院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医院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医院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医院运行;
(六)组织指导医院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医院终止时,负责指导医院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院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管理层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领导职数:院长(副处级)1职,副院长(正科级)3职,内部机构领导职数(副科级)6职,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办公室、预防保健科、药械科。
第二十条 管理层的职责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的产生方式
本单位院长的产生方式为市委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二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职能科室包括: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办公室、预防保健科、药械科、人事科、劳资科;临床科室包括:内科、外科、皮肤科、中医科、传染科、结核病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肿瘤科。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3)知情同意权;
(4)隐私权;
(5)自主权;
(6)拒绝******权;
(7)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9)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讼权);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
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收强制性******的义务(急危患者、戒毒、传
染病、精神病等);
(9)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10)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和方式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1.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意见箱。
2. 聘任行风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接受反馈意见和建议。
3. 每季度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运行机制
医务科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医院投诉举报电话6155000,设立意见箱和科室意见本;
2.设立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13946728116 ,接待和受理投诉;
3.医务科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科室,协调其他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应当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院长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内容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1.对所有药品、耗材、服务性收费进行公示 ;
2.对医院管理层、职能科室、临床科室人员进行公示 ;
3.对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公示 。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修改条件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修改程序
本章程修改案经党支部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表决程序
本章程经 2021 年 4 月 19 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适用规则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2年 4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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