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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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人医〔2018〕82号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及学分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盐城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盐城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盐卫科教〔201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修定《阜宁县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阜宁县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规定

                               阜宁县人民医院

                               2018年9月19日

阜宁县人民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及对象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计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后未参加规范化培训,或非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也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公布及形式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县级、单位自管项目。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市级项目应突出知识更新和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区县级项目主要面向基层(一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举办,重点为适宜技术推广;单位自管项目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面向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讲座、病例讨论等学术活动。

第四条  举办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室,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在每年8月20日前,报盐城市卫计委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计委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第五条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室,按规定要求填写《盐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专家评审后,由市卫计委在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内有效。区县级项目及单位自管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于项目举办一周前通过信息平台向市卫计委报备,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的形式包括专题培训班、学习班、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学术年会、专业学会经常性学术活动及远程继教项目等。同时鼓励开展如国际学术交流、小组讨论、病案分析与讨论、手术(或操作技能 )现场演示等项目。

第三章  承办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举办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当年未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放弃。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2年取消举办资格。

第九条   举办市级项目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盐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培训(会议)通知、日程安排、学员名册、讲义或教材、考试试卷等报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年度未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举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市级项目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项目主办科室应按期举办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统一使用“健康盐城”手机应用“学术会议”平台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在项目举办之前通过“健康盐城”手机应用公开发布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办班(会议、学术活动)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等信息,并使用该手机应用完成报名和签到。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

第四章  学分授予

第十一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IC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I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或备案)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经备案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国家、省卫计委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

2、Ⅱ类学分

1.市级(含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县(市、区)卫计委组织的区县项目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自管项目。

3.进修(规培)、发表论文、科研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达标要求。

1.三级医疗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鼓励其参加国家级I类学分项目学习。

2.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I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4.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 I类学分项目学习。

5.各级人员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学分每年不低于2分。

6.I类和Ⅱ类远程继教项目每年所获得学分均最多按10分计算达标。

第十三条  学分授予的标准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II类学分

由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2)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学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学分;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分析、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 2学分,授予参加者 0.5 学分。区县级和单位自管项目每年累计最高授予10学分(超过10分按 10分进行达标计算)。

3)参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作或指定的杂志、音像资料等形式的自学,经考核认可,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在有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第一作者学分:

核心期刊         8学分

非核心期刊       3学分

5)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                      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3、0、0、0学分

6)有统一书号(ISNN、C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8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9)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学习,中级及以上职称达到或超过24学时授予5学分,初级职称达到或超过13学时授予3 学分,学分类别为:公需课。每年12月份通过数据导入的形式授予11月30 日前完成课时的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经单位批准,年内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规培、脱产医学学历教育)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每个月可授予I类学分2学分、Ⅱ类学分3学分。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年内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I类学分2学分、Ⅱ类学分3学分。

第五章  学分登记 、验证和考核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继续医学教育IC卡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获得相应学分,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在我市范围举办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通过刷卡或统一导入数据的方式授予学分。在外省、市参加的国家级、省级项目,获得相应学分证书后先由科教科初审后统一手工录入ICME系统,其他类型的继教活动(进修、发表论文、科研等) 也先由科教科统一按标准手工录入ICME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登记的依据。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项目须经省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我市举办,承办负责人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分别报送江苏省卫计委科教处及盐城市卫计委科教处备案。每年12月由省卫计委公布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登记学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科教科负责建立全院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影响一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和执业再注册。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 》报市卫计委科教处。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乱授学分的主办负责人,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