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中医医院2022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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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医医院2022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中医医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中医医院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2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2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2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2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2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中医医院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中医医院部门概况

 

  • 主要职责

盘锦市中医医院是盘锦市唯一一所集医疗、培训、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三级中医医院。医院始建于1984年,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168号。

二、内设机构如下:

医院开设皮肤科、针推康复科、治未病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眼科等28个特色专科门诊。设立检验科、放射线科、超声心功能室、内窥镜检查室、心电图室等功能检查科室。住院部设肾内科、外科(泌尿外科、骨伤科)、中医肿瘤科、心脑病科、糖尿病科、妇产科、康复科等六个病区和血液净化中心、老年院区(双台子区社会福利院)、盘锦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门诊部、新冠病毒疫苗临时接种站。其中,糖尿病科被评为辽宁省省级中医重点专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下属二级单位如下:无

 

第二部分

盘锦市中医医院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盘锦市中医医院20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2年盘锦市中医医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 收入预算14,673.14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21.7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预算收入9,314.14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3,500万元;

9.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10.其他收入 4.28万元;

11.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14,661.36万元,包括:

1.事业预算支出14,659.23万元;

2.项目预算支出971.99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4.82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2年预算同上年比较,收入增加3,264.36万元,增加28.61%;支出增加3,254.54万元,增加28.53%,(增加收入和支出的原因是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3,500万元用于移址新建项目)。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无。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无。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82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盘锦市中医医院资产总额204,183,902.86元,其中,流动资产63,247,548.36元,固定资产80,803,759.91元,无形资产7,656,225.00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中医医院2022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13.5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