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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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科教发[200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有关部属单位,有关学术团体: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核心竞争力和提高卫生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继续医学教育的需求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完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体系作为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水平、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把促进全员学习、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落实管理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要制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

      二、严格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三)认真落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继教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环节的管理,适时制订适合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标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与效果;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国继教委和省级继教委每年抽样检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其审批数量的10%,抽样检查情况将作为评估各地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和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继教委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较好、质量较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警告、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取消项目举办资格等措施给予处罚。

     (五)加强对社团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全国性社团组织只可举办国家级和省级Ⅰ类学分项目,国家级项目要报全国继教委审批;全国性社团组织举办的省级I类学分项目归口到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管理。上述6个社团组织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报全国继教委备案。全国继教委于每年1月和7月公布评审结果,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六)规范专业性杂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经省级及以上继教委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不得授予Ⅰ类学分(每年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5学分)。

     (七)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继教委和学科专家组的作用,加强对异地举办项目的监督检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异地举办项目的单位,包括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以及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向举办地省级继教委办公室报送备案材料,接受当地继教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全国继教委和省级继教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各级继教委要注重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加强国内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对各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十)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和项目的申报、审批办法。经批准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应每年将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名单及受训人数报全国继教委和省级继教委备案,接受继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Ⅰ类学分的,应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教委核准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十一)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网上申报、评审和执行情况信息反馈系统。加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体系,实时了解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完成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全国继教委在国家级系统中尽快开发适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使用的管理软件,供各地选用。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网络资源,构建多功能、高效率、方便适用的信息管理与传输体系。

      三、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探索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继续医学教育途径和方式,积极推广适合农村基层应用的适宜技术。东部发达省份要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优势,帮助教育资源欠缺的地区发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支援师资和教材、送项目到西部等方式,丰富西部的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为西部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

     (十三)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技术骨干培训机制和制度。通过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业务进修班,定期选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脱产进修,组织适宜技术推广等形式,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业务骨干。

     (十四)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并参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健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培训项目,“十一五”期间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轮训一遍,对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知识培训,对乡村医生进行专业技能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十五)积极开展全科医学继续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人事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为经过岗位培训的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全科医学继续教育,适时推出一批高水平的全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十六)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等卫生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增加护理、药学、检验等医学相关技术专业的继续教育项目。充分利用各种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医疗卫生各项重点工作紧密配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将各种符合卫生技术人员实际需要的高质量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行管理。

     (十七)认真开展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广临床诊疗规范、适宜医疗技术、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以及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医药购销领域防控商业贿赂相关政策等方面知识的全员培训,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增强能力,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十八)积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丰富继续医学教育资源,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可及性,扩大继续教育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方便地学习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同时,规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适用范围和学分授予标准,推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十九)加强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视听教材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网站的积极性,组织制作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视听教材。要注意发挥各类机构和人员的优势与特长,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全国继教委要研究论证远程教育的课件目录,指导视听教材的建设;建立优秀课件评审制度,选择内容适宜、教学效果好的课件进行推广。

      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

     (二十)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要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做到有钱办事、专款专用;医疗卫生机构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卫生技术人员也应当承担部分费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捐助。

(二十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及管理,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接受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要规范捐赠经费的使用范围,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社会各界的资助经费只能用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