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指明中医药特色人才培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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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教育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础,培养一批什么样的中医药人才直接关系到行业的前途和发展。” 甘肃中医药大学校长李金田说,中医药法强调了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明确地回答了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方式,“中医药法出台,全校上下备受鼓舞,多次开会集中学习,其中关于人才科研方面的专章规定更是让大家兴奋不已。”

  “中医药法指出,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北京中医医院院长刘清泉认为,中医药法规范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指明了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之路,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医药法出台后,在科研、教育中突出中医药特色的相关规定引发热议。

  人才培养 院校教育与师承并举

  在去年10月教育部就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大良曾指出,中医药高等教育在探索中构建了独具特色的现代中医药高等教育体系,深入开展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初步形成了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国医大师孙光荣认为,中医药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了“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这一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并为采用师承制度解决中医后继乏术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医终于能够“穿自己的鞋,走自己的路”了。

  “中医药的很多精华掌握在老中医手中,我曾经是一个中医学徒,师承学习的方式让我很早就接触了临床,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国医大师唐祖宣对此也深有感触。他同时也指出,师承方式不够系统、全面,不能大规模地培养学生。

  李金田举例说明师承教育的局限性,“比如有些老师对《黄帝内经》的理解掌握要求高,另一些老师擅用经方,强调要把《伤寒论》背熟。虽然都有道理,但终不见中医理论之全貌,背诵多年不得要领,难逃事倍功半之运。”他认为,中医药的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关系,“任何一门专业知识的建立都不是空中楼阁,必须具备一个深厚而又稳定坚实的基础。院校教育更像是为中医药教育奠定坚实基础的过程,有了基础理论再拜师学习,大大缩短一个中医的成才周期。”

  刘清泉也认为,师承教育是中医千年来人才培养的基本方式,但培养人才数量有限,不能满足需求;院校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基本方式,可以大规模培养人才,但有时缺乏个性,突出不了中医药特色。中医药法保障了中医药教育以院校教育为基础,融合师承教育,“法律规定可以让中医人定下心来,在研究历代中医名家成长之路的基础上结合60年院校教育经验,找出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律,制定出人才培养的标准规范。”

  需求导向 法律对人才培养提出新要求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安龙认为,中医药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中医药院校要主动应对国家战略,培养更加适合中医药事业发展所需求的人才,关键是以问题为导向,培养能解决临床需求和中医药发展中关键技术问题的人才。

  李金田详细分析了“适合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内涵。他认为,中医药法中规定,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在这一要求下,中医药大学应当培养面向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相关制药企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人才,面向基层社区、农村的全科中医人才,面向国外交流的外向型人才,中医法学、药事管理、中医外语等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等多样化人才,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

  在培养方式上,孙光荣建议,增加中医药专业课程、中医药经典教学的比重,同时增加临床、名医带教课时的比重。

  对于名医带教师承课时的安排方式,李金田建议,师承教育要在完成2年的基础理论学习后再拜师进行3年的临床学习,最好每年轮换一位老师,“三拜良师始成材”。“老师临床接触病种各异,加之学术观点各见山水,一师一徒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知识面不宽,常常有门户之见,我们需要的是全面继承中医药理论体系基础上的临床人才。”

  唐祖宣则着眼于此后将出台的细则,“今后院校教育的学子将更多参与师承教育,在目前名师名中医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如何落实法律,既不浪费资源,又能保证师带徒的效果,灵活地制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科研创新 良好继承为前提

  除了人才教育,中医药法还专设一章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做出规定,强调“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专家们认为,这符合中医药发展特点,有助于激励培养人才。

  李金田指出,中医药科技创新应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平台)为支撑,建立多学科共同参与的协同创新体制机制。要深入研究中医理论的核心内涵,加强对重大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治未病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

  刘清泉认为,近百年来中医药的发展缺乏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很难在中医药的理论指导下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医。中医药法第五章中明确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指明了中医药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法律中既强调了辨证论治方法的研究是中医学临床疗效提高的重大科学问题,还明确规定了中医学要广泛地与其他医学融合发展,扬长补短,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刘甦)

(责任编辑: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