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本科课程排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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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本科课程排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组织,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合理配置教学资源,根据《南昌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排课”特指根据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要求,对本科生各类课程的上课教师、教学班级、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教学过程的统筹安排。

第二章  排课原则

第三条  排课应遵循《南昌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利于保证课程质量和提升学生学习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排课应遵循科学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教务处统筹,开课部门执行,遵循一定的优先顺序。

第三章 排课要求

第五条  《南昌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各学院各专业每学期排课的依据。

第六条  根据《南昌大学本科理论教学安排质量标准(试行)》,教学周周一至周日均可排课。

每天5大节次,13小节次,按三个时间段安排,即上午、下午、晚上。其中上午2大节次,分别为第1大节次(1-2小节次),第2大节次(3-5小节次);下午第3大节次(6-7小节次),第4大节次(8-10小节次);晚上第5大节次(11-13小节次)。每个时间段的大节次之间间隔20分钟,小节次之间间隔10分钟。每节课授课时间为40分钟。

第七条  根据《南昌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及课程分类,各类课程(具体课程类别等信息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排课要求如下:

(一)公共基础课、专业类平台课,专业核心课,个性选修课安排在教学周周一至周五第1至10节;

(二)通识教育课及创新创业教育课安排在教学周周四第6至10节,其他时间第1至10节也可以排课,但应在公共基础课、专业类平台课,专业核心课,个性选修课排定之后插空排课;

(三)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辅修学士学位等课程一般安排在教学周周一至周五第11至13节或周六全天、周日上午。

第八条  按照排课的节次要求,两节课连排的课程应安排在1-2、3-4、6-7、8-9、11-12节,即从第1、3、6、8、11节开始排课;三节课连排的课程应安排在3-5、8-10、11-13节,即从第3、8、11节开始排课;无特殊原因不可以跨大节连排课程。

第九条  原则上,同一门课一天内不允许四节课连排;周学时四节以上(含四节)课时的课程必须隔天排课;同一位教师一天内不允许连排超过六节课(含六节)。

艺术类、设计类或其他实践类课程确需四节课以上(含四节)课连排的,应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排课的节次要求:四节课连排的课程安排在1-4、6-9节,即从第1、6节开始排课;四节课以上连排的课程安排可参照以上规定由开课学院灵活安排。

第十条  根据“教学执行计划”要求,实习、实践、课程设计等确需特殊安排的实践类课程,原则上不同的专业班级不合班授课。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线开放课程应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安排线下课程,以便学生根据实际上课效果选择是否补改选。

第四章  排课流程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核对学期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学期

教学安排。

第十三条  根据课程体系、课程分类及课程合班班级数量

确定当学期的排课顺序,原则上公共基础课或合班数量多、班级人数多的课程优先排课。

排课顺序:高等数学类课程-大学物理及实验类课程-体育类公共基础课程-英语类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思政类公共基础课程-工程训练-电工电子类课程-制图类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教育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及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等课程。根据当学期课程实际开设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课表排定后,各教学单位应对已排定的课表进行核对,确定是否有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教师等冲突或课程遗漏。课表核对无误后印制并发布课表。

第五章  排课人数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师资情况及课程体系、课程分类,对课程排课人数做出如下规定:

(一)公共基础课程

1.高等数学类课程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50人;

2.英语类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每班不超过70人;

3.体育类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

4.思政类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

5.大学物理、大学化学、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50人;

6.制图类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

(二)专业教育课程

原则上以教学单位安排为主,在教学资源及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小班开课。

个性选修课程,原则上每班开课人数不低于15人,不超过150人。开课低于15人的课程是否开课,由各教学单位决定。

(三)通识教育课课程及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1.开设课程原则上每班开课人数不低于15人,不超过150人;

2.面向全校开设的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劳动教育理论课等课程,开课人数以实际人数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