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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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院(校)人事处,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兵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素质,依据《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兵团继续教育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原则,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管理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兵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统一使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专技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习内容和学时认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采取网络学习的方式,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采取以网络学习、集中面授为主,其他学习形式为辅的方式,每年不少于60学时。实行学分制的行业,每学分按一定的比例转换后统一计入专业科目学时数。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一个申报周期内,参加一次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集中面授,学时数计入专业科目的学时。“双肩挑”人员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下列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凭相关有效证明,通过专技平台,计入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一)参加兵团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

(三)参加师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四)参加“访惠聚”驻连(村)工作,到基层、南疆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五)通过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相关考试;

(六)参加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时数计算办法和标准:

(一)参加国家、兵团、师市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时数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二)参加国家部委、协会、学会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参加兵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取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学历,可视同完成当年专业科目的学时数。

(四)参加国家部委、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兵团(省)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4学时。年度计入专业科目的学时数最多不超过40学时。

(五)通过全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科目分别计完成当年专业科目40学时、35学时、30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计完成当年专业科目40学时。

(六)参加“访惠聚”驻连(村)工作,到基层、南疆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扶贫工作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兵团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援疆专业技术人才,可视同完成当年度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数。

(七)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相关考试,可分别视同为完成年度专业科目10学时的学习。

(八)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兵团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数,并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学时登记和审验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计入专技平台。

(一)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继续教育基地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参加考试、“访惠聚”、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访问等,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三)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网站学习,由专技平台自动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审核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

(二)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进行审核认定。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最终结果进行抽查审验。

第四章证书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称《继续教育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监制。各系列职称评审所需的各种继续教育证书、证明文件等均由专技平台统一打印的《继续教育证书》所代替。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证书编码、内容、样式、电子签章等由专技平台统一自动生成,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打印。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证书编码由15位字母和数字组成。前2位大写拼音字母缩写,代表专业技术系列,如高校教师系列的拼音字母缩写为“GX”;第3位大写字母缩写,代表专业技术界别,A表示高级,B表示中级,C表示初级;第4至7位数字代表年度,第8至10位数字代表各师市、兵直单位,第11至15数字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专技平台注册时自动生成。

第十七条 凡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兵团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兵团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等国家级或兵团级各类专家人选者,按规定需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报的基本条件之一。师市、兵团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师市级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自2019年6月1 日起全兵团统一启用电子证书,原印制的纸质证书过渡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自行作废。原纸质证书上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按规定程序经核定,通过专技平台上传信息,经审验、审核之后,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电子证书档案。

第五章经费与监督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继续教育经费的统筹使用,确保经费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的,经费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兵团和师市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作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信息、学习记录、学时申报等内容的一级审核单位,应对所填报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违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不予登记确认,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人员的职称申报资格并记录在职称申报档案中。对用人单位出现严重违规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职称申报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兵团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有违反证书登记管理行为的,依照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条款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