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活动,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5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医学科学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医院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医院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本着合理使用和节约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集中使用。
第五条 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行三级管理。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分管院长具体领导;科教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护理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由护理部负责);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负责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成立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院长,副主任委员为分管院领导,委员为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各医疗医技科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教科办,办公室主任由科教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医院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本单位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2、建立并保存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档案。
3、管理医院组织的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审核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材料并进行登记。
5、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本科室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2、做好相关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
3、组织本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认真考核,定期审核并登记并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目的。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由被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自觉的行动,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学习与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服务。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可以参加国家或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科目,也可参加行业系统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规定。
第九条 医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医院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院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医院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医院用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医院同意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医院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医院鼓励科室开展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教学查房等学习活动等;鼓励学科和个人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医院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医院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岗位不同,参加医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等不同类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公共科目除外),且接受医院约束。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继续医学教育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三个挂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由科教办和人力资源部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依法成立院内医学继续教育中心(争取成为省人社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院内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可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医院要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四章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原则上只能参加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及各级地方医学会、医师协会、药学会、护理学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必须盖有相应专业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非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及各级地方医学会、医师协会、药学会、护理学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参加;如参加,所有费用按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标准核报70%。
第二十三条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只能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和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医务人员初级职称原则上参加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在本市内举办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级职称原则上安排省内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科主任或具高级职称者可安排国内举办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出境学术活动必须有会议论文和特邀函。每越1个级别报销比例下降20%。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原则上有相应的论文被会议录用交流及特邀函,一篇文章只能参加同一专业年会一次。原则上没有交流文章或交流文章与会议主题不符合的不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同一人员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公费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机会,对于在省学术团体担任常委及以上职务者,本学术团体主办或协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以不计算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次数,随同参与学习的其他人员要计算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次数。
第二十六条 参加省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同一专业不超过2人,省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超过3人;在学会换届选举时可适当增加人数,但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各类指令性的学习、培训、开会或相关公务性学术活动,经主管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不计算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次数。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内举办的免会务费的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及各级地方医学会、医师协会、药学会、护理学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批准后可以参加,不计算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次数,可以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凡是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者,必须事先审批、备案,请好假后方能外出。
第三十条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得影响医院和科室工作,科室负责人要作好科内工作安排,否则不能外出。
第三十一条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返院后应及时向科室销假、上班,向科教办提交课件(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医院未参加年会的医务人员共享知识,规定凡参会者必须在返院后二周内完成院内学术讲座,经科教办同意可以在科内作学术汇报,学科负责人组织,学术汇报完成后向科教办报备。
第三十三条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一律不予借支。
第三十四条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费用均计所在科室支出,但其总费用不得超出年初预算;绕道及超过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年度内第一次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符合规定的费用100%报销,第二次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符合规定的费用80%报销,第三次及以上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有费用自行承担,所用时间不记出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第一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可以参加,费用据实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所有费用自理。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安排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对上年度院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率<50%的人员,一年内不予安排。
2、对上一年度没有完成医务部、科教办规定的讲座、培训、教学任务的科室人员,一年内不予安排。
3、对本年度内“三基”培训考核已有二次以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年内不予安排。
4、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期间,参加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旅游等)经查实,二年内不予安排。
5、本年度内出现3份及以上Ⅲ级病历、1份Ⅳ级病历及以下的人员,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三十七条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批流程:
1、申请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人员自行从医院内网下载并填写《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报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
2、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人员带参会通知、参会论文和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的《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报审批表》,到科教办办理审核手续(护士系列由护理部审核),在《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报审批表》上填写好年度内外出学习次数、是否规定学会系列、是否越级、综合报销比例。再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3、参加省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者(除赴张家界风景区外)先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教办或护理部审批,分管院长批准。参加省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者或赴张家界风景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者及年度内第二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者,一律先报分管院长口头同意后(医师尚需先经医务工作部部长口头同意),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科主任/护士长除上手续外,需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主管院领导同意。
5、审批通过后,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者将会议通知、交流论文、《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报审批表》原件交科教办或护理部存档。科教办或护理部要及时作好登记。
6、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者,必须事先按程序填写好《出差审批单》,办理好出差审批手续,持审批好的《出差审批单》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好备案、请假手续,领取《出差备案单》,自行保管好,方能离院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缺少《出差备案单》费用不能报销。
第三十八条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费报销标准:
1、会务费: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会务费标准上限为:市级600元、省级800元、全国1000元。
2、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医院规定执行。
3、活动资料费等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费用报销流程:
1、向科教办提交课件(电子版)。
2、返院后二周内完成院内学术讲座或科内学术汇报。
3、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整理《出差审批单》、《出差备案单》和票据。
4、科教办审核,作好备案和登记,确认报销项目和比例。
5、医务工作部或护理部负责人签字。
6、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限额和报销比例。
7、分管医务、护理、科教的院领导签字。
8、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
9、需要院长签字的要院长签字。
10、财务部门出纳岗支付核报费用。
第五章 继续医学教育奖惩规定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情形不予安排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且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借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机之便绕道游玩或无故超期者,其所超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必须完成当年规定学时才能年度考核合格,获得年终全额奖金,没有完成的将按情况扣除一定比例奖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员在晋级时(包括提前数月时间评审),必须完成连续五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没有完成的将相应延长晋升时间。
第四十五条 对当年申报并完成的国家级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医院将在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职称评审中予以一定的鼓励加分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科室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教学查房等形式的院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予以一定的鼓励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2017年1月1日
附件1: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报审批表
申请人 |
所在学科 |
职称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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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举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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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论文名称 |
学术团体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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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行程 |
交通工具 |
会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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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费 标准 |
元 |
住宿费 标准 |
元/天 |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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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总费用 控制 |
元 |
科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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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部科教办审核 |
年度内第 次外出学习, 是否规定学会系列(),是否越级(),综合报销比例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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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部/护理部负责人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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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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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出省学习需医务部部长/护理部主任和分院院领导审批; 2、科主任/护士长外出学习需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主管院领导审批准; 3、非规定学会系列报销70%; 4、越级参加学习,每越1级别报销比例下降20%; 5、第二次外出学习,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80%,第三次及以上外出学习,所有费用自行承担,所用时间不记出勤; 6、报销比例综合计算。 |
附件2: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批、报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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