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目的及对象
1.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医学教育。
2.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重,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正在从事医、药、护、技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统一管理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科教科全面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及相关部门下发通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全院卫技人员参加专业技术项目培训;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承担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全院卫技人员年度学分登记与审核工作等。
第三条各科室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近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严格参照医院的有关规定,服从科室安排并接受考核。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继续医学教育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采用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远程网络学习、外出进修、短期培训、院内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Ⅱ类学分
三级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标准:
1.高、中级卫技人员每年不低于25学分,即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
2.初级卫技人员每年不低于20学分,Ⅰ类Ⅱ类均可。
3.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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