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以岭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河北以岭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临床研究管理,提高科研和医疗水平以及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河北以岭医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落实诚信制度,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全面提升我院科研、医疗水平,为我院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全院科研课题的论证、评估、技术指导及执行监控;
2.负责全院科研有关重要问题的研究、决策。
3.审议我院中长期科研、医疗事业发展规划,对我院发展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4.审议我院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材料和重大项目的开题报告,评价其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5.评审我院研究成果和重要论著的学术水平,对其中应予奖励者提出推荐意见;
6.审议我院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发展规划及建设方案;
7.评议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对其确定或晋升级别提出建议;
8.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9.完成院务会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秘书1人,其人选由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六条 在学术问题上学术委员会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教科,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1.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⑴热爱祖国,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⑵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医疗成绩显著,在本学科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⑶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⑷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研究专家代表组成;
⑸健康状况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2.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我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可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会议同意,增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院委员会会议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1.有需要的临床研究项目可以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参加会议的委员需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2.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应有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但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听取少数人的意见。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我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4.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才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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