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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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药函〔2021〕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全省中医药科研技术水平,我局定于近期启动2022年度省级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及要求

  (一)申报方向

  1.一般项目

  支持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中医康复研究,中药材药效物质及质量控制研究,中医大健康管理研究、中医药信息化研究以及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研究等相关领域。

  2.重点项目

  重点支持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研究,中医优势诊疗技术研究,中成药作用机制解析创新方法研究,腧穴特异性和效应机理研究,燕赵医学文献挖掘研究,名老中医和民间医药现代传承研究,中药生产、制剂关键技术研究以及中医药国际标准研究等相关领域。

  (二)申报要求

  1.申报的项目要突出中医药优势与特色,紧密结合我省中医药发展需求,体现我省中医药行业水平,切实解决中医药医疗、科研、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2.申报的项目要注重科技创新,优先支持依托国家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国家和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重点学科(专科)申报的各类项目;鼓励京津冀协同创新,支持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的联合攻关。

  3.项目申报单位须对项目研究的安全性负责。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须尊重生命伦理准则,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医学伦理审查。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基本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实体机构(包括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一般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重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65岁(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的研究工作;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第一申请人。凡承担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项目5年内有2项以上(含2项)未结题的负责人,不具备申报资格。

  (四)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五)本计划仅支持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与中医药领域不紧密相关的项目不予立项。

  三、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

  四、申报程序

  项目申请人要认真填写《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申请书》(附件1)或《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附件2),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所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申报2022年度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3),并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附件1或附件2(一式1份)、附件3(一式1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附件1、2、3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省直单位审核汇总后可直接报送。不接受个人报送。

  五、其他要求

  (一)我局组织开展的中医药科研计划分为一般项目(包括指令计划和指导计划)和重点项目两类。为保障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实施,我局将发挥省级财政资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其中指令计划项目支持约1万元,重点项目支持约10万元。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对经费配套情况作出承诺,凡列入我局指令计划或重点项目,承担单位至少给予1:1配套经费支持;列入我局指导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给予适当经费支持。申报指令计划和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需在《申请书》中单位意见一栏标明“我单位承诺至少给予1:1配套经费支持”,未标明的不给予经费支持。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须进行伦理审查。经评审后,凡拟列入我局科研计划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扫描件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省直相关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我局。

  (三)我局将加强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择期对相关单位各类项目管理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科研诚信、伦理等开展情况组织检查。

  (四)列入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的项目,当年原则上不允许进行项目验收。我局2019年及以后立项的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需满足在科技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研究项目密切相关的论文至少3篇的条件后方可验收;申请验收时,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变更,其他研究人员原则上要和申报时人员组成顺序一致,不允许随意增减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

  联 系 人:省中医药管理局  曹天宇  李  磊

  联系电话:0311-66165517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省卫生健康委521室

  电子邮箱:zhongyijukejiao@hebwst.gov.cn

 

附件1-4.doc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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