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继委发〔2011〕12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和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台州市医学会: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文件,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举办过程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由台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申报的,经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术条件
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7.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
法。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三)其他条件
1.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2.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3.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表: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填写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市级学术会议项目申报表,或市级学术讲座项目申报表。
(二)授课教材:理论课程相应的讲稿和实践性教学应有的示教实例。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县(市)、区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须经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其他单位直接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
第六条 项目认可
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市性紧急防病知识培训、市卫生局授权或委托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等活动,填写《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申报程序上报,获准后列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七条 项目公布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于每年年初向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布批准确认的下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编号、项目名称、承办单位、授予学分数、开办时间、招生对象等,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学习。
第八条 批准项目的有效期
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为两年,批准公布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一年)内举办,如期举办并拟在第二年继续举办的项目,需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当年公布未如期举办的项目,则视为自动取消,若再举办须重新申报。
第九条 项目执行管理
(一)项目获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
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任课教师等组织教学,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项目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二)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收费标准或备案,并按规定上交管理费和学分证工本费。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开办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并下达办班通知,同时预领学分证。项目举办结束时学员必须通过书面考核,合格者获取“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学习班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于一周内将书面资料(项目执行情况、文字和声像教材、学员名单、日程安排、考试试题及书面总结等)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同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核销多余学分证。
(四)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尽量按照项目申报表的时间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要改期者,应于原计划举办日期前1周将改期报告交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因特殊原因该项目不能举办者,需将申请取消该项目的报告交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取消。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各举办项目行使监管权。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台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地、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具体要求为: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二、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
分。
第五条 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⑴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指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技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由台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台州市医学会和高等医学院校申报的,经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六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标准为: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3)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
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参加市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①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②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③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④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⑤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⑥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国家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1SSN) 的刊物 6-4学分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励,在获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类别项目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项目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项目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项目 6 5 4 3 2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以上2-9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2-7项应在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留存资料原件,8-9项与单位全院性业务培训或科室学术活动、业务学习计划相一致。
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活动,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四、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满6个月的,按每月授予Ⅱ类学分3分。
第七条 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并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
育活动的凭证。
二、学分证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办理。根据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内容、学员名单、学员考试成绩到项目公布单位申请学分证,经项目公布单位审核同意,发给学分证,学分证须经项目公布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证》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交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严重差错、事故、医德医风情况应登记在册。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重大责任或技术事故者,由单位领导研究酌情扣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于项目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主办单位将学员Ⅰ类学分信息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学员所在单位将Ⅱ类学分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所获学分方被认可。
五、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和管理。
六、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学分证书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省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继教管理部门核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信息,事后上交会议通知、会议资料、学分证书等,经所在单位继教管理部门审核签章方为有效。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学员相关信息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将学员学分信息输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
第九条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情况、学分证书发放及学分授予等情况进行督查。凡发现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继续医学教育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
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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