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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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博硕)的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对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根据我院人才队伍的现状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德才兼备,基础理论扎实,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好。

2、在医院临床工作满两年,无医疗事故,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者。

3、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其中年度考核优秀可优先推荐。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外语水平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成绩合格。

(二)优先选送条件

1、院管以上优秀科技人才。

2、获省市劳模或同等荣誉以上。

3、重点学科,急需发展的专业或人才短缺的专业。

二、审批程序: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10月在全院范围内按照市一院人才培养计划进行遴选。每一专业科室每年限报一人,重点科系可为二人,仅限于报考本专业学科。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讨论同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医务科或护理部签署意见,科教科审查资格,分管院长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报名。

三、学费及工资待遇:

1、报考研究生者学习期间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完成相关学业、并取得相应学位(定向、委培生相应学历、学位)后,持《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审批表》报销博士研究生学费(报名费、食宿费、书本费、交通费、课题费、学位申报费等除外),即科主任(科系带头人)全额报销学费;其他人报销学费的1/2。毕业后三年内分期报销,每年报销应报销总金额的1/3。

2、不脱产者,学习期间在原单位所享受的待遇不变,但必须保证工作时间及工作质量,不得因上课而耽误工作,否则将追究个人责任。

3、脱产者,必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提交院领导审批。研究生全脱产者学习期间停发工资,不享受医院奖金(包括满勤奖)及其它一切福利待遇,院方承担在读期间社会保险费用,学习结束返院后恢复工资待遇,但不补发脱产期间工资。

四、相关规定

1、职工攻读研究生,须经医院同意,不论何种就读形式,研究生入学前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职人员研究生培养协议》,拒签者或未经院方许可者,医院不允许攻读研究生;就读后未取得相应学历或未经院方许可擅自更改专业者,其研究生培养费院方不予报销。其中攻读定向、委培研究生者未经院方许可或拒签医院协议,院方将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取得学位后保证在医院工作满5年,期间不允许辞职、调离。如违约按以下条款执行:

(1)乙方取得学位后工作未满5年者如离开医院须退回甲方已报销学费费用(按年递减20%),同时按未满工作年限每年壹万元人民币(工作半年以下按未满一年计算)付给甲方人才培养费。脱产学员同时要求退还脱产在读期间甲方为其发放的全部相关费用。

(2)如乙方取得学位后不能立即返院工作,乙方应支付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予甲方,脱产学员同时退还在读期间院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如职工未经医院同意考入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按聘用合同期限应向院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年。如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失者应加倍赔偿。        

4、如职工未经医院同意考入国家定向、委培、业余研究生,医院不予支持。如本人私自研读耽误工作,按旷工处理,旷工3天停发全月工资,如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医院有权解除合同。   

5、职工在合同期内因考取研究生拟终止合同时,出现医疗、护理、安全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需偿还医院为其承担的赔款。

6、非临床人员攻读研究生院方给予支持,报考程序同临床人员的管理规定,但研究生学费不予报销。

五、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