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10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 10 —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 4学分
省级刊物 5 —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 — 2学分
内部刊物 2 — 1学分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学科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面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应授予响应的学分证,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上登记。
(二)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 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资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省直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名称、培训日程及参加人数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市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接受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名称、培训日程及参加人数报举办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将本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情况在举办1周前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并对10%以上的项目进行抽查。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表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违规的项目举办单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申报省级医学教育项目时间截止为每年11月30日,备案项目截止时间为1月15日。
六、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
上一篇: 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定
下一篇:进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