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协议
市一院职工外出进修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完善人才梯队建设,促进医院良性发展,特制定本进修管理规定如下:
一、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的原则
1、医院对重点建设科室,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医务人员、拟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科室优先安排外出进修学习。
2、各科室根据学科建设规划,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以及有利于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有发展潜力的后备人才,有计划安排进修、学习,不能因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而影响科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申请外出进修学习的条件
1、热爱医院和本专业,思想进步、业务素质较高,能安心本职工作,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定,积极配合科室及医院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培养潜质。
2、自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和过失,医疗质量较高和医疗投诉率较低(小于1起/年)。
3、取得执业医师资质或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进修人员应递交进修可行性分析报告,即进修内容以及进修结束后业务开展计划和效益分析。
三、办理外出进修学习的程序
符合进修学习条件者按如下程序报批:
1、每年12月份,由科室向科教科提出进修计划申请(需科室论证,人员签字),上报到医院,按医院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外派;
2、申请者填写进修申请表;
3、请科室领导、相关职能科室、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
4、签订进修协议书;
9、申请相关材料科教科存档。
四、外出进修人员的管理
1、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必须认真学习本专业知识,不能擅自改变进修科目,必须遵守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违纪者我院可随时令其结束进修,并给予相当的处罚。
2、外出进修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请假时,除向医院科教科办理请假手续外,还必须向进修医院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对于学习期间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进修者以旷工论处。进修期间每季度向科室汇报进修情况,上交书面总结。
3、外出进修人员应按协议完成进修计划,如因个人或科室原因提前结束进修(超过1个月以上)要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教科及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外出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三天内必须按时返院回本科室上班,并在一周内到科教科、人事科报到。报到时将结业证复印件、进修鉴定表及个人进修总结交到科教科存档。
5、外出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后,在1个月内向科教科上交进修总结,并完成专题讲座。3个月内应用进修所学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形成总结,并经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和科教科等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到科教科办理进修费、交通费的报销手续。
6、进修费用一律由个人先垫付,医院一律不预借费用,进修完毕后统一报销。
在省外进修6个月以上有申请1次报销探亲交通费的权利(具体标准参照甲方财务规定)。
7、进修人员应遵守甲方最低服务期限规定,在期限内不得调转、离职或辞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⑴进修3个月及以下的,最低服务期为3年;
⑵进修3至6个月的,最低服务期为5年;
⑶进修6个月及以上的,最低服务期为10年。
8、未满最低服务期的调转、离职或辞职,需返还进修所有费用。同时还需支付扰乱医院人才梯队结构、造成技术水平不稳定的赔偿金:未达到服务期的,每减少一年服务期限,赔偿1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五、此规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协议书
甲方: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乙方:
为促进人才梯队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保持甲方专业技术水平稳步提升,对进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根据发展需要及对医务人员综合能力考察和日常表现,有选派进修人员的权力。
2、根据乙方进修期间综合表现,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报销乙方进修期费。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延长或终止进修。
4、甲方负责乙方的进修费、往返交通费(具体标准参照甲方财务规定)。上述费用在进修结束3个月后,经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和科教科考核合格予以报销。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向甲方提出申请争取进修机会的权利。
2、乙方进修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完成进修单位安排的工作,有获得甲方支付进修费用的权利。
3、乙方在省外进修6个月以上有申请1次报销探亲交通费的权利(具体标准参照甲方财务规定)。
4、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按甲方指定的单位、专业和时限进修,不得擅自更改。
5、乙方在进修期间应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按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或参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或由进修单位退回甲方的人员予以下岗处理,不予报销各种费用。
6、乙方在进修结束后,应及时返回甲方工作,在1个月内向科教科上交进修总结,并完成专题讲座。3个月内应用进修所学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形成总结,并经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和科教科等相关部门7、进修人员应遵守甲方最低服务期限规定,在期限内不得调转、离职或辞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⑴进修3个月及以下的,最低服务期为3年;
⑵进修3至6个月的,最低服务期为5年;
⑶进修6个月及以上的,最低服务期为10年。
三、违约责任
1、未满最低服务期的调转、离职或辞职,需返还进修费、交通费。
2、除以上费用外,还需支付扰乱甲方人才梯队结构、造成技术水平不稳定的赔偿金:未达到服务期的,每减少一年服务期限,赔偿1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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